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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再监督工作 推进企业高质量快速全面发展——再监督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19/03/06 作者: 来源: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 点击量:

    近日,股份公司党政联合印发了《中国中铁纪检监察组织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再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中铁股份监察〔201823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标志着再监督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再监督是一项全新工作,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下面从“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做”等三个方面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

    为什么要开展再监督工作呢?过去,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与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出现了错位。纪检监察组织大包大揽、四面出击,管了很多本由职能部门管的事,甚至有些时候还冲到一线搞监督,工作中“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现象较为突出,纪检监察组织把较多的精力和资源用在了职能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上,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

    从近年来巡视巡察、内外部审计、纪律审查、执法专项检查等各种监督检查结果看,这样做的效果并不理想,有些问题在同一个单位重复出现,有些问题在这个单位解决了,又在别的单位发生。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了纪检监察资源,弱化了监督执纪问责主业,而且一些系统性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全面彻底的解决,监督效果和管理效能不够理想。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纪检监察组织“三转”不断深化,股份公司纪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些问题反复出现、久治不绝、屡禁不止的现象,为改变纪检监察组织过去冲在前面,混同职能部门开展一线检查、全过程监督和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厘清纪检监察组织与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积极探索开展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再监督。经过4年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再把经验上升为制度,于近日出台了《实施办法》,让再监督工作成为了一项常态化、长期性工作。

    二、是什么?

    什么是再监督呢?再监督是相对于职能部门在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本身所具有的监督管理属性而言,主要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对同级党政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也即“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再监督的定义:一方面,职能部门作为职能监督机构,加强对业务系统的管理和监督,既是权力,也是职责和义务,这就要求职能部门自觉和主动加强对业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纪检监察组织作为专责监督机构,应后移监督位次,不能包办代替职能部门搞管理和监督。回归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主要在监督职能定位上发生了“五个转变”,即由“具体管事”向“总体管人”转变,由“一线参与”向“二线监督”转变,由“侧重过程”向“过程结果并重”转变,由“四面出击”向“重点突破”转变,由“纵向监督”向“纵横向并重”转变。通过实施再监督工作,促进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保障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在全公司得到有效执行。

    三、怎么做?

    如何开展再监督工作呢?《实施办法》明确了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内容、实施步骤、方式方法和保障机制等。

    (一)职能部门应当怎么做?

    职能部门应正确对待来自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视监督为支持、爱护和帮助,主动欢迎监督,诚恳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

    1.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办法》明确了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点工作,这也是纪检监察组织再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二是梳理、完善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管理制度的情况;三是对重大工作部署推进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四是在履行监管职责中是否存在应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督促整改情况;五是对于审计、巡视巡察、监督执纪等发现移交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六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方面的情况。

    2.建立监督管理责任清单。职能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涉及本部门的管理事项列出监督管理责任清单,用以指导本部门正确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加强对业务系统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认真督促整改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避免因失察失管等失职行为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特别要加大系统追责问责力度,在本系统内大量运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问责手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系统追责问责成为一种常态。

    4.实行监督检查工作备案制。职能部门应就开展业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备案一次。检查工作情况应包括检查的单位或项目、所发现问题清单及督促整改建议等;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应于当次检查结束后即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移交。

    5.不断提升监督管理能力。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领域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推进应用系统建设,并根据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管好数据资产,强化关键节点卡控,提升日常监督管理和过程监督管理的能力。

    特别强调的是,《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将职能部门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范畴,凡职能部门因履职不力而被追究责任的,每追究一次,部门年度绩效薪酬扣减1%,并取消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部门正职与分管副职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同步扣减其年度绩效薪酬。

    (二)纪检监察组织应当怎么做?

    纪检监察组织应坚持问题导向,从“问题”切入,建立健全有效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归结起来就是再监督“三步法”。

    第一步,发现问题。发现和收集问题主要来源有五种渠道:一是从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中来;二是从审计中来;三是从巡视巡察中来;四是从信访举报中来;五是从调研检查中来。《实施办法》规定,纪检监察组织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以上调研检查或重点抽查,主动出击发现问题。

    第二步,分析问题。聚焦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做好问题分析,对照看看有没有以下情形,从而排查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是否存在问题:一是同类别问题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屡次发生;二是较长时期同类别问题在多个单位或部门发生;三是问题存在多年,迟迟未能发现,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四是对巡视反馈、审计报告、监督建议等方式指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认真和及时督促整改,导致问题持续存在或越来越严重;五是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应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六是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不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移送;七是落实上级和公司重大工作部署,责任分解不明确、督促落实不到位,导致工作任务未完成。以上情形也是职能部门在系统监管中应加以解决或避免的重点问题。

    第三步,处理问题。纪检监察组织结合审查与分析结果,可采取以下六种方式处理问题:一是工作交流;二是工作函告;三是监察建议;四是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五是责任追究;六是管理专题生活会。《实施办法》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要召开管理专题生活会和怎么开管理专题生活会。对因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或者重大负面影响的,纪检监察组织应建议责任部门召开管理专题生活会。主要是剖析问题症结、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纪检监察组织应派员全程参加,并请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参加。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再监督上下联动机制,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再监督工作中,发现本级职能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就其存在的问题与承担的责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干部在再监督中,对职能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如实汇报和处理,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予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