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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再监督办法》 着力形成大监督格局 确保管理制度精准执行

时间:2019/02/26 作者:王林 来源:机关党总支 点击量:

----《中国中铁纪检监察组织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再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学习心得

    再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促进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保障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在全公司得到有效执行。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相继组建并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工作翻开了新的篇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最近多次强调,要在坚守纪委职责定位的同时,向监察职能深化拓展,把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融合好、贯通好、执行好。《中国中铁纪检监察组织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再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明确再监督是纪检监察组织“三转”后的职能新定位。对提高公司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形成大监督格局有了根本组织保障和根本动力。

    一、开展再监督,必须把监督的重点转移到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上来,使纪检监察组织真正回归监督执纪问责主业。

    在《办法》第二章再监督的主要内容指出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经常对照规定检查本部门履责情况,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和本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强调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是要求职能部门在部门履职过程中,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不能缺位,对于职能部门在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本身所具有的监督管理属性。同时,职能部门业务熟悉,一旦监督到位,既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专业监督优势,还能促进职能部门系统执行力增强、工作效率提高。也只有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到位,纪检监察组织才能把有限的资源聚焦主责,真正回归监督执纪问责主业。

    二、再监督是纪检监察组织“三转”后的职能新定位,本质仍是纪检监察监督。

    《办法》明确再监督必须贯彻“三转”要求,由“具体管事”向“总体管人”转变,由“一线参与”向“二线监督”转变,由“侧重过程”向“过程结果并重”转变,由“四面出击”向“重点突破”转变,由“纵向监督”向“纵横向并重”转变。监督与在监督不是纪检监察组织缩小监督范围、削弱监督职责,而是要在四个转变上做文章,再监督是对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水平的更高要求。开展再监督,必须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和企业管理制度,严格遵循企业关于职能部门职责权限规定。再监督工作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既要关注职能部门职责履行,又要注意在基于监督的基础上做好信息沟通与管理建议等服务,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三、再监督应强化问题导向,把监督的重点放在“问题”上,建立健全有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

    应拓宽发现问题渠道,注意收集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审计、巡视巡察、执纪审查等方面发现的问题。聚焦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做好问题分析。一是同类别问题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屡次发生;二是较长时期同类别问题在多个单位或部门发生;三是问题存在多年,迟迟未能发现,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四是对巡视反馈、审计报告、监督建议等方式指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认真和及时督促整改,导致问题持续存在或越来越严重;五是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应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六是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不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移送;七是落实上级和公司重大工作部署,责任分解不明确、督促落实不到位,导致工作任务未完成。对以上七方面的问题认真排查,结合审查与分析结果,对部门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按早工作交流、工作函告、监察建议、提醒谈话、责任追究、管理专题生活会进行处理。充分发挥监督问责的导向作用。

    纪捡监察组织不能无所不管、包打天下,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审查调查和问责处置就没有基础。《中国中铁纪检监察组织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再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是公司构建构建企业大监督格局、构建不能腐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对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进行转确定位,使纪检部门监督执纪问责有效发挥出来。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自身廉洁清政的职责,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认识到“实干兴企”的重要性,从而才能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做到踏实工作,严于律己,公正严明,更好地履行监察监督的职责。